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第三十七条已修改拟提请审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工作委员会可以对法规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规出台时机、法规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