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

拟提请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在提出法规案前,应当对其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进行论证。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交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

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据和主要内容、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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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