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温克族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对少数民族成员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本条例所称民族学校,是指公办的民族幼儿园和民族小学、中学、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等以少数民族成员为主要教育对象的各级各类学校。地方法规 · 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3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