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工程建设项目附属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责令限期改正;非法购买古树名木的,没收树木或者其变卖所得,并处购买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砍伐古树名木或者擅自移植致使古树名木死亡的,处古树名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擅自改变绿化用地使用性质或者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责令限期退还、恢复绿地原状,并处所占绿地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限期补植;擅自砍伐的,并处树木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擅自截除树木主干、去除树冠的,依照擅自砍伐城市树木处理。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