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逐步加大城市园林绿化投入。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