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县(市、区)园林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对养护管理单位给予技术指导。

绿地养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养护管理,及时补种缺损苗木、防治病虫害、修复损毁设施,保障绿化景观效果。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