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化的,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市、县(市)园林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工程建设项目涉及代征绿化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前,清除代征绿化用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和垃圾。

居住区绿地(居住用地附属绿地)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公示绿地平面图。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