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已修改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已有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不得改建和扩建,应当逐步迁出或者拆除,并依法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