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委员会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移交法制工作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有关市人大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有关部门、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并通过普洱人大网和普洱日报等媒体公布地方性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任会议决定不宜公开的除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