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在会议举行的7日前,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发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