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地方性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向主席团提出修改情况报告和地方性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