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一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二十条已修改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有关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