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有关委员会进行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有关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