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十四条已修改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就法规的调整范围、权利义务关系、涉及的主要问题和解决办法、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等方面进行调研、论证或者听证,听取市人大代表、相关部门、基层单位、行政相对人、有关专家及社会公众的意见。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