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管理单位对缺失、损坏的表(阀)井井盖、公共消火栓未及时补配、修复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管理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