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第三十九条有效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二)非因消防演习、灭火擅自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取水;(三)绕越注册水表取水;(四)改动注册水表封印取水;(五)人为致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六)通过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进行取水;(七)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