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禁止下列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一)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上接管取水;

(二)非因消防演习、灭火擅自动用公共无表消火栓取水;

(三)绕越注册水表取水;

(四)改动注册水表封印取水;

(五)人为致使注册水表停滞、失灵、逆行等,使水表少计量或不计量取水;

(六)通过对磁卡水表非法充值进行取水;

(七)其他盗用城市供水的行为。

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