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和用水第二十八条有效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地方法规 ·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