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生活垃圾的;(三)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