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建筑物、构筑物墙面、地面和其他公共设施上非法涂写、刻画、喷涂、粘贴的;

(二)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生活垃圾的;

(三)不即时清理犬只粪便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