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规范和倡导第十五条有效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一)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杂草;(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四)不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五)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六)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