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民应当保护生态环境,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露天焚烧垃圾、秸秆、杂草;

(二)不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三)不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

(四)不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不随意进入自然保护区;

(五)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不向江河、湖泊、水库、池塘等水体倾倒污染物;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