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公园内环境卫生管理,落实环境卫生责任制度,保持公园环境整洁、水体清洁。

禁止向公园或者在公园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固体废物。

公园内噪声排放不得超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