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二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他连接导体等防雷产品和设施的总称。(二)电子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有线或者无线通信设备、处理设备、控制设备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含网络)等电子设备构成的,按照一定应用目的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的人机系统。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