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