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防雷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