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制定低碳城市发展规划或者低碳发展实施计划的;

(二)引进温室气体排放高、环境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项目的;

(三)未制定温室气体排放高、环境污染重、资源消耗大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或者产品限期淘汰计划的;

(四)不接受考核的;

(五)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六)未及时受理举报投诉或者查处举报投诉事项的;

(七)未完成低碳发展目标责任的;

(八)其他不履行低碳发展职责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