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架(铺)设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广播电视传输线路应当尽量采用地下光(电)缆;必须架空的,与其周围植物的距离不得小于两米。

广播电视传输线路架设后种植的植物,顶端与该传输线路的距离小于两米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会同该植物的管理单位或者所有权人剪除其超越部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