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扣押或者没收犬只,并处五百元罚款:

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工作犬、导盲犬除外);

占用公共区域养犬;

(三)未采取防护避让措施,造成犬只伤害他人。

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