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一节 建筑物和构筑物管理第十五条已修改禁止单位和个人擅自在城市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经过批准临时堆放或者搭建的,应当保持周边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阳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