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十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机构的。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