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