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推动节能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9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