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投诉和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电梯安全违法行为或者电梯存在事故隐患,都可以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接到投诉或者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