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电梯发生安全事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提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事故责任认定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因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