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智慧城市促进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智慧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