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企业民主管理,是指职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参与企业管理的活动。

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其他形式包括企(厂)务公开、集体协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合理化建议等。

职工大会适用本条例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