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享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职工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职工有权监督和要求罢免本企业的职工代表,监督办法和罢免程序由职工代表大会确定。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