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八章 自治州的民族关系第六十五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障自治州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提倡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互相尊重语言文字、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共同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各民族的团结,共同建设自治州。自治州的自治机关推广普通话和汉字。鼓励各民族干部职工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对熟练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自治州定期召开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会议,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