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六章 自治州的社会事业第五十二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发展民族教育,办好寄宿制、半寄宿制中小学,保障学生完成义务教育阶段的学业。自治州内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应当实行少数民族语文和汉语文双语文教学。自治州的民族中专、民族中学和藏文中学在招生时,对农村的少数民族学生适当放宽录取标准。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资助贫困学生的制度。自治州农村以及城镇低收入家庭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享受免除教科书费、杂费、文具费的照顾。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