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州的财政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时,除应当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需要从税收上给予照顾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减税或者免税。自治州因执行国家和省减免税政策造成财政减收的,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自治州享受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返还照顾。对中央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省全额返还自治州的照顾。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