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自治州的自治机关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有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在自治州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应当照顾自治州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带动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自治州保护和输出自然资源,享受国家给予利益补偿的照顾。

地方法规 · 迪庆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