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气象台站的迁移应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

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区域自动气象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机构备案。

新址与旧址之间应当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对比观测期间应当做好旧址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对比观测完成和新址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