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气象设施和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气象台站的迁移应按照先建站后迁移的原则进行迁移。迁移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迁移国家一般气象站和区域自动气象站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机构备案。新址与旧址之间应当进行至少一年的对比观测,对比观测期间应当做好旧址气象探测环境的保护工作。对比观测完成和新址正式投入使用后,方可改变旧址用途。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