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含改装、组装)、销售、使用、维修车用发动机、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和销售机动车燃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