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有效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含改装、组装)、销售、使用、维修车用发动机、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和销售机动车燃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相关部门,应当遵守本条例。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