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政务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二条已废止下列情形的政务信息,免于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泄露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当中的;(五) (六)公开可能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七)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0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