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无偿提供能源。任何单位不得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