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城乡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或者污泥处理处置单位,处理处置后的污泥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对污泥去向等未进行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采取治理措施,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