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向雨水收集系统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等废弃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