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准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管理规定外,还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三)新增农业种植。
对前款第一项中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对第三项中已有的农业种植,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限期退出计划,并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