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水污染事故处置及事后恢复所需费用,由造成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生产经营者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