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等部门指导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跨区县(自治县)的流域建立上下游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治工作机制。

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本行政区域内出(入)境水体断面重点污染物超标时,应当及时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该断面的上(下)游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位于该断面上游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或者相关情况通报后,应当及时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削减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区县(自治县)水环境质量状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