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九条有效本市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市水行政等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统一组织开展水环境质量监测,定期发布水环境状况信息、评价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