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依法设置排污口,并确保排污口污水达标排放。排污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牌,标明监督管理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