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依法设置排污口,并确保排污口污水达标排放。

排污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牌,标明监督管理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