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瓶装气体销售单位不得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的气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国家明令淘汰或者已经报废的气瓶,以及其他违反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