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搬迁安置用地依法予以保障。移民安置点选址应当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保新址不受地质灾害威胁。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